近期因强降雨导致长沙县防汛形势严峻,多地遭遇汛情洪水灾害,各地都有奋斗在防汛一线的工作人员,他们为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在不顾自身安危,在这样一个全民防汛的时期,却有个别网民为了博关注、蹭流量,移花接木、恶意编造发布谣言混淆视听。
2024年7月1日,长沙县网信办、长沙县公安局网安大队在日常工作巡查中发现,一抖音网民发布标题为“七月一日长沙县大水,一百多万的房子就这样没有了”的视频。视频一经发布,迅速引起本地网民关注,让人真假难辨,视频在被他人浏览、转发、评论后,引发人民群众恐慌,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
经长沙县公安局联合县网信办调查发现,该账号为长沙县金井镇张某某持有,其为了博取眼球、吸引流量,通过将微信内的一段视频,利用网络平台的编辑功能,重新编辑后发布,造成恶劣影响。
2024年7月2日,长沙县公安局湘龙派出所对张某某进行传唤调查,张某某对故意编造谣言视频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长沙县公安局依法对其采取行政处罚措施。
警方提醒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请广大网友引以为戒,不要利用群众对灾情的关心,发布不实、不当言论博取流量。蓄意歪曲事实、编造传播谣言,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公安机关将坚决依法处理。请广大网民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自觉遵守和维护网络安全法律法规,共同营造和谐清朗的网络环境。
普法课堂
造谣、传谣应负的相关法律责任如下: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行政违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