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丨检察监督让假身份承担真债务

2024-05-24 15:12:31 宁德检察 编辑:廖轩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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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是伴随我们一生的代号

可偏偏有人因不喜欢自己的名字

便动起了歪脑筋

企图通过非法途径拥有“两种身份”

最后后悔莫及



案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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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包某因不喜欢自己的名字,便通过路边小广告,找人伪造了一张名字为“林某杰”的虚假身份证件。

2016年,包某以该虚假身份入职某公司,后因履行职务拖欠公司债务4万元,并向公司出具欠条。包某离职后,公司对其提起诉讼,要求偿还欠款。

法院经判决,认定公司胜诉,但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发现“林某杰”的姓名与身份信息不匹配,导致案件无法执行。



检察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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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一起刑民交叉案件,检察机关受理该案后,立即启动法律监督程序,通过查阅笔录、借条等证据,对包某伪造虚假身份信息、进行民事活动的事实予以核实。

经审查发现,包某的行为已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同时,针对包某以虚假姓名“林某杰”出具欠条,导致公司错列被告、民事判决诉讼主体不适格的案情,检察机关通过制发再审检察建议的方式,对包某使用虚假身份进行诉讼的违法行为予以纠正,获法院采纳。


检察官提醒

身份证属于个人专属使用证件,必须由公安机关制作、发放,私自伪造、变造的行为都属于违法犯罪行为,而购买、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盗用身份证也同样违法,情节严重的还将涉嫌犯罪。

同时,法律也赋予公民修改姓名的权利,若有需要可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登记机关通过审核审批等程序,将为申请人发放新的身份证件材料。

该案例警示我们,公民有权选择个人喜好,但前提应当是依法依规,不能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随意而为。


检察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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